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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红十字会新冠肺炎疫情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柳州市红十字会

第一条为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对柳州市抗击疫情的积极作用,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加强社会捐赠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红十字会此次捐赠活动的主体单位,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使用工作。

捐赠款物接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自愿无偿原则。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自愿选择原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处于医护和疫情防控一线基层单位进行定向捐赠。

(三)合法性原则。捐赠人捐赠的款物,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四)使用安全原则。捐赠物资必须具备厂家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检测报告等文件。

捐赠款物主要用于医疗护理、防疫一线专业人员,道路交通防控人员,农村、社区、市场消毒消杀防控一线人员,疫情防控指挥、管理、检查、督导人员等。

接收的主要物资为防控疫情所需的急需物资,包括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连体防护服、医用护目镜、隔离衣、手持红外线测温仪、防护面罩、消毒液等医疗器械及防护设备、医用耗材和其他防控物资等。捐赠资金主要用于采购上述物资。各类捐赠及采购物资均要求正规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各项质量标准,在保质期内,外包装完好、无污损。

暂不接受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

接受定向捐赠的款物,捐赠方应当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资金和物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

定向捐赠的款物,如出现过于集中或有明显偏颇不尽合理等情况的,与捐赠方进行商议并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对捐赠款物进行统筹调配。

  接受款物捐赠后应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种类、数量、质量须经捐赠方、接收2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再进行接收同时接受市市场监管局的质量安全监管。接受捐赠物资前要做好分配计划,把接收和发放工作一并进行,尽量减少仓储和物流环节。

无定向捐赠的物资,根据全市防控物资需求情况,提出物资分配使用计划并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后进行发放

第十 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 受赠方接受捐赠物资后,应当出具物资收据,并将受赠物资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使用

第十 捐赠物资的接收使用要做好痕迹管理,每个环节保留相应的资料和凭证,所有资料统一归档、妥善管理。

第十四条  受疫情影响,物资紧缺,使用捐赠资金采购防控物资的,在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柳州市防控物资定点采购代理及生产企业进行采购,采购情况报备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第十 捐赠有权向受赠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的查询,受赠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疫情期间每日在柳州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捐赠接收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款物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本办法自疫情开始实施,至疫情相关的款物使用完毕后结束。本办法由柳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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