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柳州市红十字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柳州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我会引进的各类发展项目。
第三条 引进的项目应当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服务于国家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我会的总体工作目标,同时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应以社区、村屯为重点,注重可持续发展,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社区、村屯备灾,社区、村屯卫生与健康、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等方面。
第三章 项目推荐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在推荐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项目地区的实际需求、县级红十字会的综合能力和理顺管理体制及当地政府的配套支持等因素,并适当向困难地区倾斜。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应积极向自治区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申请相关项目,为推动红十字运动知识在本市的传播和改善项目所在地的人民生计而努力。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和县级红十字会须设定项目执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上一级红十字会应当支持、帮助和监督下一级红十字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下一级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运用和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方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社区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单位以及项目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做好同捐赠方及其代表的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妥善处理“文化差异”。
第五章 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分为项目活动费和项目支持费。项目活动费是指开展各项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费、物资费、用工费、宣传品制作费、场地租用费、运输费、纪念品制作费等;项目支持费是指在管理和执行项目活动中的费用,包括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费、交通费、接待费等。
第六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市、县按照地方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应进入规定的银行帐号核算,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撤销、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工作人员出差执行《柳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七章 项目培训与交流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项目人员的培训与交流,不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项目人员的素质。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完成后,要注重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开现场会,相互学习借鉴、沟通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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